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9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竹簡字第96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紹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48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紹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咖啡包參拾玖包(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希酮成分,驗前總純質淨重約拾點柒零公克)、彩虹菸玖支(含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曾紹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自首減輕其刑:
經查,被告於員警尚未掌握證據認定確有本件持有毒品犯行前,於上開時、地即主動到案並取出前揭第三級毒品咖啡包39包、彩虹菸9支供警扣案等節,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12年4月16日調查筆錄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12至14頁)。堪認其符合自首要件,就上開犯行,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罪,態度尚可,持有毒品量亦不
大,但仍助長毒品流通,影響社會秩序,兼衡其素行、生活狀況暨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刑事前案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之咖啡包39包(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希酮成分,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70公克)、彩虹菸玖支(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汶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4817號被告曾紹瑀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街00巷00號居新竹縣○○市○○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紹瑀明知氯甲基卡西酮、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下午某時許,在新竹市中央路200號附近某處,以新臺幣5,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財源廣進」之成年男子,購買含有氯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50包而持有之;另於112年4月初某日,在新竹縣湖口鄉某友人住所內,無償受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傳播小姐所交付之彩虹菸9支而持有之。嗣於112年4月16日6時20分許,曾紹瑀主動前往新竹縣○○市○○○0段000號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自首持有上開毒品犯行,並將其施用剩餘之咖啡包39包(總毛重230.2公克,經送驗鑑定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推估總純質淨重10.70公克)、彩虹菸9支(經送驗鑑定後,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交付警方查扣,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曾紹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18日刑鑑字第1120065876號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5月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竹北112105號)、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毒品編號:竹北112105號)各1份、扣押物品照片10張。
二、核被告曾紹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又被告於其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員警坦承持有上開毒品,自首並接受裁判,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扣案之咖啡包39包、彩虹菸9支,均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檢察官林佳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劉憶玟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