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七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富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女附表:
~F0~T32┌─────────────────────────────────────────────────────────────┐│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七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顏元理 │華南商業銀行南│000000000│伍拾貳萬肆仟零捌│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DC七八七一九四│││││高雄分行│三八一│拾壹元││八││├─┼────────┼───────┼─────────┼────────┼───────────┼────────┼──┤│2│顏元理│華南商業銀行南│000000000│壹佰零捌萬伍仟零│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DC七八七一九四│││││高雄分行│三八一│伍拾玖元││九││├─┼────────┼───────┼─────────┼────────┼───────────┼────────┼──┤│3│ 洪耀麟 │中國國際商業銀│000000000│壹拾萬叁仟元│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KF一0三五五六│││││行高雄漁港簡易│六六│││六│││││型分││││││├─┼────────┼───────┼─────────┼────────┼───────────┼────────┼──┤│4│洪耀麟│中國國際商業銀│000000000│柒萬零伍佰元│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KF一0三五五六│││││行高雄漁港簡易│六六│││七│││││型分││││││├─┼────────┼───────┼─────────┼────────┼───────────┼────────┼──┤│5│洪耀麟│中國國際商業銀│000000000│貳萬玖仟玖佰貳拾│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KF一0三五五六│││││行高雄漁港簡易│六六│伍元││八│││││型分││││││├─┼────────┼───────┼─────────┼────────┼───────────┼────────┼──┤│6│洪耀麟│中國國際商業銀│000000000│捌萬貳仟元│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KF一0三五五六│││││行高雄漁港簡易│六六│││九│││││型分││││││├─┼────────┼───────┼─────────┼────────┼───────────┼────────┼──┤│7│達海貿易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前│000000000│陸仟柒佰伍拾元│九十三年一月五日│AAP四七三八九│││││鎮簡易型分行│0二五│││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