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87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羅萬芳
具保人黃鉛騰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法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鉛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黃鉛騰因被告羅萬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刑保字第174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黃鉛騰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又被告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114年3月26日確定。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均傳、拘無著;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1份、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份、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13日竹檢松執法114執1619字第1149016313號函1份、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2份、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5份、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憑;又具保人及被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前述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佐,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