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簡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簡字第147號
原   告 宜蘭縣頭城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訴訟代理人  張秋娥
被   告  林宜辰
法定代理人  林宏光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
法定代理人  何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24日下午3時20分行
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列有被告林宜辰法定代理人何雅玲之起訴
狀、兩份起訴狀繕本、何雅玲有記事欄之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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