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52號原告 林東源 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 律師被告安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柏瀟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