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516號抗告人 林金蟬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忠藏 等間請求通行權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對於民國109年3月30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
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款及第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準用之。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準此,當事人以司法事務官執行強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者,應提出司法事務官對於強制執行事件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強制執行行為者為其原因事實,始足當之,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認有偏頗之虞者,尚不得據為聲請迴避之原因。且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並應就上開迴避之原因,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釋明之。
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前持確定之本院100年度上易字
第1262號判決(含該案民國104年9月16日所為更正裁定,下稱更正裁定)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7號判決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相對人陳忠藏、 許美惠 強制執行(案列:107年度司執字第16009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請求陳忠藏允許伊通行其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下稱系爭地號)如更正裁定附圖C案(下稱更正C案)所示綠色線條範圍(下稱系爭通行權範圍)之土地,不得為任何妨礙通行之行為,及相對人應分別將如第1262號判決附圖甲案(下稱甲案)編號H所示之石桌石椅、更正C案編號ABfe所示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拆除。又相對人於興建系爭建物時有堆土填高之舉,拆除建物後應連帶併就「eh點連線向南延伸至fg連線」範圍為緩坡處理(下稱系爭緩坡處理), 俾利伊 通行。詎承辦司法事務官吳銀漢因與陳忠藏之長子為同所高中同年畢業之同學,竟認定伊前述之系爭緩坡處理部分非系爭執行名義之效力所及,未令相對人履行,復於伊向原法院聲請迴避後未依法停止執行程序,仍於同年2月12日裁定駁回系爭緩坡處理之聲請,執行職務顯有偏頗,應予迴避云云。
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應為如何之強制執行,悉依
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查系爭執行名義內容僅含:確認抗告人就陳忠藏所有系爭通行權範圍部分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陳忠藏應允許抗告人通行,不得為任何妨礙通行之行為,及相對人應分別將坐落於系爭通行範圍內之甲案編號H所示石桌石椅、更正C案編號ABfe所示系爭建物予以拆除等項,並未包括相對人於系爭建物拆除後應連帶就更正C案編號ehgf範圍部分為緩坡處理之內容(見本院卷第75頁),是承辦司法事務官認系爭緩坡處理非系爭執行名義範圍所及,未命相對人為之,尚難認其執行抗告人聲請系爭緩坡處理部分之職務有偏頗之虞。抗告人以承辦司法事務官與陳忠藏長子為同所高中同年畢業學生之事,逕謂該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云云,核屬主觀臆測之詞,並無可採。至於抗告人主張承辦司法事務官經伊聲請迴避後未停止執行,仍於109年2月12日裁定駁回伊系爭緩坡處理聲請乙節固屬實情,惟承辦司法事務官經抗告人聲明異議後,旋於同年月25日裁定撤銷該駁回裁定在案(見本院卷第65至69頁),亦難執此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情事。此外,抗告人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承辦司法事務官執行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有何不公之具體情事,徒執承辦司法事務官未准其系爭緩坡處理之聲請,臆測該司法事務官有偏頗相對人之事,並謂該司法事務官有首揭民事訴訟法規定應予迴避之事由云云,要無可採。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本件聲請,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王育珍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文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