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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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袁澎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饒志民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