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世祿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高文崇法官紀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鍚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