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三二五號
原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 律師被告台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本院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終結準備程序後,始追加台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下稱農田水利會)為被告,請求被告農田水利會與被告彰化市公所、被告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一百五十三萬九千七百五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二零三頁),顯有礙被告之防禦,並足使訴訟之終結延滯,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金灶~B法官羅秀緞~B法官王昌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俞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