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三一號;執行案號:九十一年度執他字第六一八號),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四七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確定在案。經查,該受刑人乃於緩刑期間內即九十二年五月初某日起至同年五月二十七日止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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