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7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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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75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繳納現金後,免予羈押在案,茲因該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且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情。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甲○○依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20,000元,繳納現金而具保在案,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入收據1紙在卷可按。
嗣乙○○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惟經聲請人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再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限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亦未到案,此均有各該送達證書、通知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家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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