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七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七月確定,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而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九十四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六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復於九十五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八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受刑人於九十五年四月二日入監接續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六年二月二日以法矯字第0九六000二八四六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八日,而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六年二月二日法矯司字第0九六0九0五二六九號函及所附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在卷可稽,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