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76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七十七號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七七一號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