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崇成廖欽東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台端於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另請說明台端於毀諾後,是否有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
(二)如有漏未提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6月起至104年5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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