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 吳家宥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 律師被告 杜雪鳳 訴訟代理人 杜姿香
吳炳輝 律師被告 邱峰高
鄭欽仁 陳奇琛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冠廷 被告 曾持恒
曾渼瑜 訴訟代理人 曾惠斌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黃雅玲 律師
高莞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尚承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預納鑑定如附件所示分割方案土地價值及找補金額之費用新臺幣伍萬元,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由原告主張分割方案如附件,因兩造對該分割方案各共有人間所分得土地價值是否與應有部分相符,及各共有人應找補及受找補之金額無法達成合意,有送鑑定單位鑑定各共有人所分得土地之市價及找補金額之必要,並經本院依本股輪次函詢本院執行處名冊內登錄之尚承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詢價得知需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5萬元始可為之,而有該事務所104年5月20日尚承104年度尚南訴估字第BS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惟因原告於本院104年4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已當庭拒絕預納上開費用,致使本件訴訟無從進行。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尚承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預納鑑定費用5萬元,如原告逾期未預納該項費用,本院將依法通知被告墊支,若被告亦不為墊支,本件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