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癸○○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八0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癸○○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散布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CD雷射唱片伍佰貳拾捌片均沒收。
事實
一、癸○○明知綽號「 阿宏 」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男子所販售之雷射唱片,係未經授權擅自重製庚○○○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詳如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公司)唱片公司享有錄音著作權之盜版雷射唱片,竟基於意圖散布而陳列之犯意,先以每片雷射唱片新臺幣(下同)二十元之代價向該綽號「阿宏」者買入,並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在臺中市○○路與仁德街交岔路口夜市設置攤位,將如附表所示盜版雷射唱片五百二十八片陳列在該攤位上,欲以每片雷射唱片五十元之價格,供不特定人前來選購(尚未賣出)。嗣於同日晚上六時許,癸○○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尚未賣出之如附表所示之CD雷射唱片五百二十八片。
二、案經右揭唱片公司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癸○○對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丙○○於警訊中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所提出之被侵害錄音著作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在卷足參,及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雷射唱片五百二十八片扣案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所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又被告意圖散布而陳列之雷射唱片,所收錄之多數歌曲,係重製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著作,被告以一陳列行為侵害多數著作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情節較重者處斷。本院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按,其品行、犯罪之動機、手段、查獲之次數為一次,其陳列盜版雷射唱片之數量,對著作權人影響之利益,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CD雷射唱片五百二十八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本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萬相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附表:
編號CD名稱歌曲名稱數量著作權人
一 彭靖惠 ‧MS.CAT等事過境遷七一庚○○○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二 鄭秀文 ‧眉飛色舞等眉飛色舞二七戊○○○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三 許志安 這一秒你好不好等這一秒你好不好
一四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IPIS第四蟑等分手三一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五RuRu美麗心情等美麗心情六九丁○○○股份有限公司
六伍思凱想念等想念二九己○○○比雅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七劉德華心藍等心藍五六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八梁詠琪花火等花火三九子○○○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九 蔡依琳 showyourlove等showyourlove
十三壬○○○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十情深深雨濛濛音樂全紀錄等情深深雨濛濛
四六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 張震嶽 有問題等放屁三十丑○○○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動力火車忠孝東路走九遍等忠孝東路走九遍
十一乙○○○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十三國語HITO排行榜等花火九二子○○○音樂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