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振芳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秦慧君法官紀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謝志鑫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