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3、4、5、6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4年9月初某日至同│94年9月初某日至同│95年2月初某日至同│││年月23日│年月23日│年5月21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5年毒偵字│桃園地檢95年毒偵字│桃園地檢95年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5120號│第5120號│第135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2179號│94年度訴字第2179號│95年度訴緝字第176││事實審││││號││├───┼─────────┼─────────┼─────────┤││判決│94年12月9日│94年12月9日│95年12月22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判決├───┼─────────┼─────────┼─────────┤││確定│95年1月9日│95年1月9日│96年1月22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三款│三款│三款││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易科罰金或易服│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不得易科罰金││勞役之折算標│300元折算1日。│300元折算1日。││└───────┴─────────┴─────────┴─────────┘┌───────┬─────────┬─────────┬─────────┐│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5年2月初某日至同│95年11月23日│95年11月22日│││年5月21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5年毒偵字│桃園地檢95年毒偵字│桃園地檢95年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1351號│第6239號│第623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176│96年度訴字第589號│96年度訴字第589號││事實審││號││││├───┼─────────┼─────────┼─────────┤││判決│95年12月22日│96年4月24日│96年4月24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判決├───┼─────────┼─────────┼─────────┤││確定│96年1月22日│96年5月21日│96年5月21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三款│三款│三款││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易科罰金或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勞役之折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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