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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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68號原告乙○○
樓之1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