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53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薛睿宸 即正品堂企業社
7號2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編號二」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二、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