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被告 許芷齡 被告 林家璿林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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