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紀馨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紀馨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7343號),惟被告王紀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4,7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8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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