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J&JLOGandLUMBERCORP.法定代理人AndrewM.Watt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代理人 蘇芳儀 律師代理人 楊益昇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茂豐木業有限公司(YoungBrightGlobalInc.)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19,57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9,9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408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