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 林陳拔 訴訟代理人 林詩明 被告 盧朝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00元【計算式:即原告請求返還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41,500元×無權占用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8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