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憲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洲 原告 閻辰昌 即閻辰昌建築師事務所
廣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世揚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85,6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莊嘉蕙法官潘曉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