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罪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刑法第51條定執行刑,且經比較新舊法結果,編號1、2之罪,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各應適用修正後、修正前刑法規定,以舊法有利被告,自應適用舊法。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沈宜生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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