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5年11月至86年2月18日犯施用毒品海洛因罪,經本院86年上訴字第2213號判決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已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偵字第4829號),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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