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謝靜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2年9月3日│93年12月17日│├───┬───┼─────────────┼─────────────┤│偵│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偵緝│偵緝││號├───┼─────────────┼─────────────┤│度│號│165│514│├───┼───┼─────────────┼─────────────┤││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簡│易│││號├─┼─────────────┼─────────────┤│事││號│696│1069││├─┼─┼─────────────┼─────────────┤│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5│9│││期├─┼─────────────┼─────────────┤│││日│21│26│├───┼─┴─┼─────────────┼─────────────┤││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95│95││確│案├─┼─────────────┼─────────────┤│││字│簡│易││定│號├─┼─────────────┼─────────────┤│││號│696│1069││判├─┼─┼─────────────┼─────────────┤││確│年│95│95││決│定├─┼─────────────┼─────────────┤││日│月│6│10│││期├─┼─────────────┼─────────────┤│││日│26│30│├───┴─┴─┼─────────────┼─────────────┤│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3月│4月││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1947號│度執字第35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