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分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減刑條件,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5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數罪且均應減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2項暨「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另定應執行刑。又其所犯均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應執行刑已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按附表各罪原判決時應適用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96年6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第四題決議參照)。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4年2月15日│94年2月15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案├───┼─────────────┼─────────────┤│年│字│核退毒偵│核退毒偵││號├───┼─────────────┼─────────────┤│度│號│56│56│├───┼───┼─────────────┼─────────────┤││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訴緝│訴緝│││號├─┼─────────────┼─────────────┤│事││號│53│53││├─┼─┼─────────────┼─────────────┤│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12│12│││期├─┼─────────────┼─────────────┤│││日│7│7│├───┼─┴─┼─────────────┼─────────────┤││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95│95││確│案├─┼─────────────┼─────────────┤│││字│訴緝│訴緝││定│號├─┼─────────────┼─────────────┤│││號│53│53││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1│1│││期├─┼─────────────┼─────────────┤│││日│15│15│├───┴─┴─┼─────────────┼─────────────┤│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士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535號│士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5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