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公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公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妨害公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得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35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9月1日晚上9時35分許│95年9月1日晚上9時35分許│├───┬───┼─────────────┼─────────────┤│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第11125號│第11125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簡│簡│││號├─┼─────────────┼─────────────┤│事││號│第82號│第82號││├─┼─┼─────────────┼─────────────┤│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01│01│││期├─┼─────────────┼─────────────┤│││日│31│31│├───┼─┴─┼─────────────┼─────────────┤││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96│96││確│案├─┼─────────────┼─────────────┤│││字│簡│簡││定│號├─┼─────────────┼─────────────┤│││號│第82號│第82號││判├─┼─┼─────────────┼─────────────┤││確│年│96│96││決│定├─┼─────────────┼─────────────┤││日│月│03│03│││期├─┼─────────────┼─────────────┤│││日│12│12│├───┴─┴─┼─────────────┼─────────────┤│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1月│1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士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539號│士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5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