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601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林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雖
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路0段0號2樓,惟被告
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6年12月13日將住所地遷移至新竹縣○
○市○○街○○○○○號,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