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782號
原 告 嘉義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明澄
訴訟代理人 高月華
被 告 黃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上開利息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
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上開利息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意雯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訴訟費用計算: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500元
合計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