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186號債權人福笙不銹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李秋月 債務人王金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0186號│├─┬───────────┬───────────┬───────────┬───────────┤│編│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利息起算日││號│││││├─┼───────────┼───────────┼───────────┼───────────┤│01│96年8月6日│10,000元│CH735942│96年10月10日│├─┼───────────┼───────────┼───────────┼───────────┤│02│96年8月6日│10,000元│CH735943│96年11月10日│├─┼───────────┼───────────┼───────────┼───────────┤│03│96年8月6日│10,000元│CH735944│96年12月10日│├─┼───────────┼───────────┼───────────┼───────────┤│04│96年8月6日│10,000元│CH735945│97年1月10日│├─┼───────────┼───────────┼───────────┼───────────┤│05│96年8月6日│10,000元│CH735929│97年2月10日│├─┼───────────┼───────────┼───────────┼───────────┤│06│96年8月6日│10,000元│CH735930│97年3月10日│├─┼───────────┼───────────┼───────────┼───────────┤│07│96年8月6日│10,000元│CH735931│97年4月10日│├─┼───────────┼───────────┼───────────┼───────────┤│08│96年8月6日│10,000元│CH735932│97年5月10日│├─┼───────────┼───────────┼───────────┼───────────┤│09│96年8月6日│10,000元│CH735933│97年6月10日│├─┼───────────┼───────────┼───────────┼───────────┤│10│96年8月6日│10,000元│CH735934│97年7月10日│├─┼───────────┼───────────┼───────────┼───────────┤│11│96年8月6日│10,000元│CH735935│97年8月10日│├─┼───────────┼───────────┼───────────┼───────────┤│12│96年8月6日│10,000元│CH735946│97年9月10日│├─┼───────────┼───────────┼───────────┼───────────┤│13│96年8月6日│10,000元│CH735947│97年10月10日│├─┼───────────┼───────────┼───────────┼───────────┤│14│96年8月6日│10,000元│CH735936│97年11月10日│├─┼───────────┼───────────┼───────────┼───────────┤│15│96年8月6日│10,000元│CH735937│97年12月10日│├─┼───────────┼───────────┼───────────┼───────────┤│16│96年8月6日│10,000元│CH735938│98年1月10日│├─┼───────────┼───────────┼───────────┼───────────┤│17│96年8月6日│10,000元│CH735939│98年2月10日│├─┼───────────┼───────────┼───────────┼───────────┤│18│96年8月6日│10,000元│CH735940│98年3月10日│├─┼───────────┼───────────┼───────────┼───────────┤│19│96年8月6日│10,000元│CH735941│96年9月10日│└─┴───────────┴───────────┴───────────┴───────────┘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