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重上更(六)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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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重上更(六)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丙○○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蕭世芳右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