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506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代理人 劉仲恒 相對人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品工程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仲義 相對人 徐藝倢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嵩峩」。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尚品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苗栗縣○○鎮○○街○○號、法定代理人 石炳文 住臺中市○里區○○路○○○巷○○○弄○號6樓」,應更正為「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品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雲林縣○○鄉○○村○○路○○巷○號、法定代理人黃仲義住雲林縣○○鄉○○村○○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林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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