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克寧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玉真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一○二年六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件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家事事件訟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有合併對非訟事件一併上訴者,應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十七條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七月一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證。準此,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屬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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