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8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幸珠
王欽平 王淳平 杜淑雯 杜淑玲 王柔尹 陳冠穎 陳韻嵐 王源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陳玉 、謝.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2年6月27日民事聲明上訴暨理由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