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33號上訴人即被告極星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志芳 訴訟代理人 張哲銘 被上訴人即原告德立媒體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樹立 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紙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