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瑞祥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瑞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瑞祥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一百年度聲字第一九七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十六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刑後尚須執行另案判處拘役四十五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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