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25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刑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2524號抗告人 鄭硯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經本院以100年度裁字第222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0年10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提出原法院100年度救字第61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又聲請訴訟救助以代繳費,惟該准訴訟救助裁定僅於另案有其效力,不能推翻本件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亦不能代本件之應繳裁判費。其迄今尚未補正,抗告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侯東昇法官江幸垠法官林金本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福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