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81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鄭兆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7萬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上開借款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7萬元,及自95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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