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63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26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娛樂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2637號聲請人 王鐙儀 即經典資訊社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地方稅務局間娛樂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33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337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3款、第14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
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應徵收娛樂稅,惟並未明確規定本件資訊休閒業屬於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疇,娛樂稅法亦未授權彰化縣政府就此於娛樂稅徵收細則加以規定,故彰化縣娛樂稅徵收細則第4條規定所稱「其他」係指機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電子遊藝、K(M)TV視聽歌唱、卡拉OK、資訊站等具有娛樂性之設施,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及法安定性。相對人認定系爭行業為娛樂稅課稅對象,顯屬有誤。又本件應有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被上訴人應返還稅款,並聲請進行言詞辯論云云。惟查上開理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訴訟程序中提出,為本院所不採。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首開判例意旨,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另本件聲請再審既為不合法,自無行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陳國成法官吳慧娟法官許瑞助法官李玉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玫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