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
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
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