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建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怡安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柏有限公司因96年北建簡字第2號給付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壹拾壹萬壹仟零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捌佰
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