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建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建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怡安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柏有限公司因96年北建簡字第2號給付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壹拾壹萬壹仟零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捌佰
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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