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清償債務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3,1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應徵第一審調解費新台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