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
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
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