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
訴之望,提出台南縣永康市公所認定屬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
助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賴惠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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