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00號債權人玉山當舖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與債務人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系爭債權債務存在之釋明文件。(蓋依台端所提出之借據所示,無法判定借款人為玉山當舖)
二、債務人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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