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25號聲請人立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滿 相對人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瑞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動產,抵押權人本可自行拍賣抵押物,而不經法院強制執行,惟動產抵押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法院自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①103年7月29日②105年10月4日以①附表編號1至編號2②附表編號3所示之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4,0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作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債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經濟部103年7月29日經授中字第10331043410號函暨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機器設備)、經濟部105年10月4日經授中字第10531043010號函暨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機器設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等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125號│├─┬────────────┬───┬──────┬────────────────┬──────┤│編│物品名稱│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備考││號││││││├─┼────────────┼───┼──────┼────────────────┼──────┤│00│102抄紙機│台│1│雲林縣○○市○○街○○號│規格及型式:││1│││││多網│││││││多毯│││││││多缸│││││││製造廠商;│││││││怡利│││││││廠牌:│││││││怡利│││││││出廠年月日:│││││││94.04.12│├─┼────────────┼───┼──────┼────────────────┼──────┤│00│抄紙機│台│1│雲林縣○○市○○街○○號│規格及型式:││2│││││多網│││││││多毯│││││││多缸│││││││一般│││││││製造廠商;│││││││怡利│││││││廠牌:│││││││怡利│││││││出廠年月日:│││││││93.10.12│├─┼────────────┼───┼──────┼────────────────┼──────┤│00│鍋爐│台│1│雲林縣○○市○○街○○號│規格及型式:││3│││││水管式鍋爐│││││││製造廠商:│││││││鍾鼎機械工程│││││││廠牌:│││││││鍾鼎機械工程│││││││出廠年月日:│││││││96.03│└─┴────────────┴───┴──────┴────────────────┴──────┘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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