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73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孟顯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3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孟顯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就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孟顯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正當,因而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二、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輝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
┌──────┬──────────┬──────────┬──────────┐│編號│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21日│105年10月中旬某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同左│││年度案號│第782、783、784、│││││804號│││├─┬────┼──────────┼──────────┼──────────┤│最│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61號│同左│││實├────┼──────────┼──────────┼──────────┤│審│判決│106年6月29日│同左││││日期││││├─┼────┼──────────┼──────────┼──────────┤││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61號│同左│││判├────┼──────────┼──────────┼──────────┤│決│判決確│106年7月17日│同左││││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6年度執│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163號│字第3164號││└──────┴──────────┴──────────┴──────────┘